自2018年4月20日,商業保理公司的行政管理轉隸屬后,開啟了商業保理統一嚴監管時代。2019年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首份商業保理金融監管文件——《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以下簡稱“205號文”),明確各地保理公司的監管機構,并要求各地金融局在2020年6月前完成現存保理公司的清理規范工作,在此期間,嚴進寬出,嚴控保理公司新設或變更注冊地址,廈門等大多數地區暫停受理保理公司的注冊申請1,部分地區則改為審批制。
轉隸屬后,尤其是2020年以來,在全面清理、排查各地存量保理企業注冊經營情況后,各地也紛紛出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辦法及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針對性地對保理公司的設立條件、公司變更、公司治理、風險管控、財務穩健性、信息報送、法律責任、監管主管部門及監管措施等予以明確。本文分為上下兩篇,全面梳理上海注冊的保理公司監管規定,并梳理、比較轉隸屬后全國其他省市的監管規則,為投資者選擇新設保理公司注冊地、保理公司合規經營、信息報送報告、防范合規風險等提供切實、清晰的建議。
一、各地保理公司監管文件
轉隸屬后,銀行監會及各省市針對商業保理企業的監管辦法,匯總如下:
二、上海地區保理企業監管辦法沿革
轉隸屬前,上海地區的保理企業公司治理及合規監管,主要依據2014年7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制訂的《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暫行管理辦法》(滬府辦〔2014〕65號),以及浦東新區、自貿區、黃埔區政府印發的系列監管辦法。
轉隸屬后,上海金融局率先于2019年5月23日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等三類機構規范健康發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若干意見》(滬金規〔2019〕1號)(即網傳“滬金規1號”,以下簡稱“《事中事后監管意見》”)。該意見出臺時間早于銀保監會印發的205號文,適用時需結合“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的原則來比對確定。此外,上海地區保理公司的監管細則,還需依據銀保監會印發的《關于印發商業保理企業名單制管理工作方案的函》(銀保監普惠金融函〔2020〕273號)(以下簡稱“《名單制工作函》”),2020年4月1日上海人大常委印發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以下簡稱“《上海金融條例》”),2020年11月5日上海金融局印發的《上海市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滬金規〔2020〕1號)(以下簡稱“《上海保理監管辦法》”)。
由于上述規定條例體系存在一定差異,出臺時間先后、法規層級不一,致使保理公司在落實公司治理、業務合規監管要求時,存在法律法規適用的困惑。本文將從商業保理業務資質及合規經營、經營信息報送及報告、保理公司設立變更及注銷、保理公司金融監管四大板塊、二十事項,條分縷析監管新規,以便于上海地區的保理公司參考適用。
三、上海保理公司監管細則梳理
注釋:
1.2019年4月17日,廈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商請暫停受理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企業注冊申請的函》(廈金管函[2019]22號)。